马来西亚化妆品注册标签语言和内容要求
1 标签上的信息应该是马来西亚印尼语和/或英语
2 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或者,在没有外包装的产品,在直接包装上(容器上):
a) 化妆品的名称及其功能,除非是产品功能从产品外观很容易看的出来;
b) 化妆品的使用说明,除非是从产品名称或外观很清楚能看出的;
c) 完整的成分清单.
原料必须以降序方式申报添加时的重量顺序。香水和芳香合成物及其原材料可以用“香水”、“香味”、“香气”或“味道”等词语。成分的浓度低于1%的浓度可按浓度的任何顺序列在超过1%的成分后面。染色剂可按任何顺序依次在其他成分后面列出。成分,根据颜色指数或面额采用附件四;
用于各种颜色的装饰性化妆品在范围内使用的着色剂可列明,但条件是“可以包含”或“+/-”。用于装饰性化妆品在市场上出售时可能有不同的色度,使用的着色剂的使用范围要列明,可用 “可能包含”或“+/-”。
化妆品成分应使用指定标准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的最新的命名法(参见附录A). 植物和植物提取物应按其属性和种类进行识别.
但是,以下物质不应被视为成分:
使用的原材料中的杂质;
用于制备的辅助性技术材料,但不出现于最终产品中;
作为溶剂,必须严格控制数量的材料,或用作香水和芳香成分的载体的材料;
d) 制造商的国家;
e) 化妆品通报证持有者(CNH)的名称和地址;
f) 按重量或体积给出的含量,单位为公制或同时为公制和英制;
g) 生产批号
h) 产品的制造日期或到期日应该要清楚地标明(如月/年),日期应明确表示,并应包括月和年 ,或者日,月、年的格式顺序;最低耐久性日期应是本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存放,继续保持原有其功能,特别是保持符合安全要求的到期日期;
这些日期前面应该有“expiry date” 或“best before”的字眼;
如果有必要,应补充资料,说明要保证规定的耐久性所要求的条件;最低耐久期小于30个月的化妆品必须标明有效期;
i)在使用中要注意的特殊注意事项,特别是列在“使用条件和警告必须印在标签在附件中“的信息必须出现在标签上和在化妆品上关于的特别预防信息。关于来源于动物的成分的宣称:(1)产品标签上必须有任何格式的声明来声明动物源成分的存在,(2)对于来源于猪,牛的成分里,具体动物必须标明;
j) 通报证持有者(CNH)的有效的联系电话号码;
3.如果由于容器或包装的尺寸、形状或性质的原因,不能印上面 (a) - (j)段中列出的详细内容,可以使用单张、小册子、吊牌、展板、收缩包装等来标明这些内容,但是,至少以下这些内容应显示在小的直接包装上:(1)化妆品名称;(2) 制造商名称和生产批号;
4. 以上所提述的内容应清楚易读理解和不可磨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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