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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原料国际命名INCI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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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S,美国化妆品行业提出区分和描述化妆品配料问题,美国盥洗品协会(即后来的CTFA,现在的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成立标准理事会,开始为化妆品配料建立名称和规格。
    1960S,消费者和政府对个人护理用品提出成分鉴别要求,CTFA为化妆品配料建立统一命名体系。
    1973年CTFA化妆品配料词典出版。
    1993年,CTFA名称演变为化妆品配料的国际命名(INCI),词典和手册出版。
    1993年,欧洲议会认可并引用上述词典和手册。
    1996年,欧洲议会出版Commission Decision 96/335/EEC(补充着色剂,植物制剂等的名称)。随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等都认可INCI,日、韩、中还将INCI译为本国文字。世界其他国家直接引用INCI。

    INCI在中国

    国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2008.9.1)):第12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2008-06-17发布2009-10-01实施全成分标示从2010-06-17起实施。
    依照上述法规和标准,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品、彩妆品、洗护发品、头发定型产品、染发烫发产品、香氛类产品、沐浴产品、洗手液等产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示产品中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化妆品实施全成分标识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相关监督机构监督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世界上普遍实行的国际惯例。
    化妆品成分都采用INCI名。[1] 


    化妆品FDA注册,化妆品CPNP,化妆品VC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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